關于建筑設備租賃,引發的7個涉稅問題!
問題一
開具的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是否需要備注欄上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答復:
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不需要有備注欄注明。但是若是配備了操作員的,屬于建筑服務,需要有備注欄注明。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問題二
開具的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率是13%還是9%?
答復:
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屬于有形動產租賃,一般計稅的增值稅13%,若是配備了操作員的,屬于建筑服務,一般計稅的增值稅9%。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span>
問題三
開具的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若是配備了現場操作員,一般納稅人能否簡易征收按照3%開票?有明確文件規定嗎?
答復:
目前沒有見到稅務局的文件規定。
問題四
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務,主要土方開挖、場內運輸、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屬于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機械設備費用的建筑服務。請問,這類以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開展的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屬于以清包工程方式開展建筑服務,并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福建省稅務局答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十六、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币虼?,您企業提供的機械設備費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請簡易計稅。(2017-05-25)
問題五
開具的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若是沒有配備現場操作員,屬于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能否簡易征收按照3%開票?
答復:
需要看有形動產設備的購買日期。
1、若是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
2、若是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3%計算征收增值稅。
注意這幾個營改增時間: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在上海市實施
2012年9月1日,"營改增"在北京市實施
2012年10月1日,"營改增"在江蘇省、安徽省實施
2012年11月1日,"營改增"在福建省、廣東省實施
2012年12月1日,"營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實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實施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2016年5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六
開具的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若是配備了現場操作員,屬于建筑服務,開票的時候沒有在備注欄上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名稱及項目名稱,有何影響?
答復:
發票屬于不合規憑證。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文件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參考二:
財稅(2016)36號文件: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三:
國稅發[2008]88號《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參考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七
開具的建筑設備租賃費發票,配備了現場操作員,屬于建筑服務,異地租賃是否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
答復:
建筑施工設備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并配備操作人員既然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相應跨地區提供的租賃服務業應當就地預繳增值稅。
參考: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存在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