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營改增后,建筑行業開票的要求比較復雜,需要選擇正確的編碼、還要注明對應的項目信息,具體要求如下:
一、正確選擇對應編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正確選擇“305”打頭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以下簡稱“編碼”),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選“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建筑服務預收款”對應編碼以“612”打頭。詳見下表:
二、發票開具要求
(一)發票開具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二十一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建筑服務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四、3、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8、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三)涉及第三方建筑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三、開具不合規發票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 (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第五條:關于營改增后建筑安裝工程費支出的發票確認問題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 (市、區) 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四、不合規發票的換開要求
(一)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有3個步驟:
(二)建筑企業如何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稅率調整了3次,時間和稅率分別為:
2016年5月1日,稅率為11%;
2018年5月1日,稅率為10%;
2019年4月1日,稅率為9%,
如果企業想要開具原適用稅率的發票,需要向稅務局提交相關資料,具體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十三、關于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2.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3.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注:內容來源于《財稅薈萃》,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