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領域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財稅法管控策略
EPC總承包合同,即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是一種包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和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總承包模式。這種操作模式主要適用于那些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工藝及結構較為復雜、一次性投資較大的建設項目。在建筑領域,對EPC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財稅法風險管控,是提升從事EPC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建筑企業稅收安全的重要舉措!
(一) EPC總承包合同法律風險管控: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選擇不同的合同簽約模式
1、 EPC總承包合同的兩種合同簽約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的,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基于此規定,EPC總承包合同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合同簽約模式:
第一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方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則該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然后EPC總承包方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與專業分包商簽訂專業分包合同。
第二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方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則該EPC總承包方應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
(二) EPC總承包合同的稅務風險管控
1、稅務風險:按照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征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EPC工程總承包業務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對EPC總承包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地方的稅務局有的認定為混合銷售處理,有的認定為兼營行為處理,存在一定的納稅風險。根據前面的稅法規定,筆者認為EPC總承包合同的稅務風險難點如下:
第一,如果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的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只簽訂一份合同,是稅法上的一項銷售行為),則存在認定為混合銷售還是認定為兼營行為的稅務風險。
第二,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的EPC總承包方與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包約定各個聯合體的工作界面(相當于各聯合體分別與業主簽訂合同),分別給業主開具發票、分包結算,由牽頭人代支付各聯合體的款項,則一定是按照兼營行為進行稅務處理,不存在稅務風險。
2、 EPC總承包合同的稅務管控策略
為了解決EPC總承包合同稅務風險問題,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管控.
(1)通過準確的工程概算解決稅務風險。
第一,建筑企業招投標合同報價的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9%)。其中,9%為建筑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第二、建筑企業招投標合同中投標價的確定。
一般計稅方法的稅前建筑工程報價=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設備費用+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用+不含增值稅的管理費用和規費+合理利潤
一般計稅方法的非EPC建筑工程報價=一般計稅方法的稅前建筑工程報價+一般計稅方法的稅前建筑工程報價×9%
第三、EPC建筑工程報價如下:
一是如果業主要求承包方開具13%的設備采購發票,則一般計稅方法的EPC建筑工程報價=(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不含增值稅的設備采購費用+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合理利潤)+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6%+不含增值稅的設備費用×13% +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9%。
二是如果業主要求承包方開具9%的設備采購發票,則一般計稅方法的EPC建筑工程報價=(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不含增值稅的設備采購費用+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合理利潤)+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6%+不含增值稅的設備費用×9% +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9%
第四、不同工程概算下的稅務管控策略:
一是采用以上工程概算,則采用選擇前面所述的第二種合同簽約模式,都按照兼營行為分別開具發票,沒有稅務風險。
二是采用以上工程概算,則采用選擇前面所述的第一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合同中分別約定設計費、設備采購費、安裝施工費,則按照兼營行為分別開具發票,沒有稅務風險。如果EPC總承包合同中沒有分別約定設計費、設備采購費、安裝施工費,則按照混合銷售開具發票,增加總承包商的增值稅稅負。
(2)巧簽EPC總承包合同控制稅務風險
第一種合同簽訂策略:如果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的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只簽訂一份合同,是稅法上的一項銷售行為),則必須在EPC合同中必須分別注明:設計費用、檢測費用、建筑安裝費用(含設備材料費用),且按照(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不含增值稅的設備采購費用+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合理利潤)+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6%+不含增值稅的設備費用×13%(或9%) +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9%,作為一般計稅方法的EPC建筑工程報價,則按照兼營行為納稅!
第二種合同簽訂策略:如果EPC總承包方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則一定要與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包約定各個聯合體的工作界面(相當于各聯合體分別與業主簽訂合同),分別給業主開具發票、分包結算,由牽頭人代支付各聯合體成員的款項。